NG濞变箰-绉戞妧璧嬭兘鍦烘櫙,璁╁ū涔愭洿鏈夎叮!

筑牢法治根基,护航建筑行业高质量发展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的行业点评

  • 来源:
  • 点击量:325
  • 发布时间:2026-07-14
  • 分享到:

  当前,建筑业正从“规模扩张”向“质量优先”深度转型。随着房地产市场的深度调整与调控政策的叠加影响,建工领域纠纷数量持续攀升,矛盾类型更趋复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长期面临事实查明难、法律适用难、审理周期长的结构性难题,市场主体对稳定、透明、可预期的法治保障需求日益迫切。
  正是在此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聚焦审判实务痛点与行业转型难点,研究出台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解释二》从合同效力认定、工程价款结算、优先受偿权行使、实际施工人权益保护等核心问题入手,为司法裁判提供了统一尺度,为市场主体提供了行为指引,是护航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制度供给。
  一、 高度重视利益平衡,筑牢市场秩序“防火墙”
  建筑市场秩序的优劣,直接决定了行业生态是否健康。长期以来,“围标串标”、“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顽瘴痼疾屡禁不止,不仅扰乱了市场公平竞争,更成为工程质量安全与农民工权益保障的重大隐患。在维护市场秩序方面,展现出了鲜明的价值导向和利益平衡,对于遏制行业乱象、厘清市场规则具有深远意义。
  一方面,对应招未招、未招先定以及借用资质等违法行为给予否定性评价(合同无效)的同时,《解释二》通过具体条款厘清了挂靠人能否合同相对性、挂靠关系人之间的内部清算、挂靠情况下下游分供商如何实现债权等常见实务疑难问题。这一规则创设充分体现了司法解释对法律法规的补充功能。
  另一方面,《解释二》终结了实际施工人随意突破合同相对性、援引《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43条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历史,在防范实际施工人滥用权利的同时,赋予了实际施工人代位权以及农民工专门的维权通道。这一规则变动充分体现了最高院的以人为本和价值担当。
  二、 强化质量责任导向,拧紧工程建设“安全阀”
  工程质量是建筑业的生命线。《解释二》将“质量优先”原则贯穿始终,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将工程质量融于工程价款规则之中。《解释二》明确未竣未结的固定总价合同工程可以通过测算价款比例来明确造价,但是要以质量合格为前提;《解释二》还明确了合同解除或者无效情形下的质保期起算时间和保修义务,严格落实施工主体的工程质量责任。
  第二,重视履行保修义务的程序性要求。《解释二》明确了发包人瑕疵通知承包人可拒绝支付维修费,但拒绝修复后发包人自行修复的合理费用应予支持,该项规则进一步明确了承发包人在保修期内的权责分配和救济方式。
  第三,有效衔接民事诉讼与行政执法。《解释二》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发现当事人违反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建设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应当将相关案件线索移送行政主管部门。该条款是最高院践行能动司法的典型例证,高度诠释了司法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负责。
  三、 打通结算“堵点”,跑出工程款支付“加速度”
  “结算难”是长期困扰建筑企业的“老大难”问题。工程款拖欠不仅导致企业资金链断裂,更引发农民工工资拖欠等社会问题。《解释二》在破解结算困局上拿出了“真招实策”。
  一方面,《解释二》对于固定总价合同工期内人工和主材涨价的调差原则、固定总价合同设计变更增项如何估价、未竣未结的固定总价合同工程如何结算、施工合同无效折价补偿的参照范围等重点问题逐一作出规定,为各级法院在推进工程造价结算方面提供了更为清晰的指引,为施工企业纾困提供了制度保障。
  另一方面,关于政府审计或者财政评审的工程结算价款能否突破的问题,《解释二》创新性地将“审计财审久拖未决”和“结算履约显著不符”作为两项适用前提,防止发包人以行政审计作为拖延结算、降低结算价的理由,侵害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创设并适用该条款,无疑将有效破除行政权力不当干预民事合同关系的藩篱,为承包人主张按时结算和支付工程款扫清最大障碍,极大缓解企业资金压力,保障供应链和产业链的稳定运行。
  四、 发挥司法导向作用,引领行业转型升级“风向标”
  法律不仅是裁判规则,更是企业行为规范和行业发展指引。《解释二》的出台,不仅是对具体法律适用问题的厘清,其更深层次的价值在于对整个建筑行业未来发展的引领与塑造。
  一是引导行业从“关系竞争”转向“能力竞争”。司法解释对招投标市场秩序的强力维护,对围标串标、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的严格规制,将逐步压缩那些依赖不规范操作获取项目企业的生存空间。市场将更加青睐那些管理规范、技术过硬、信誉良好的企业,引导行业竞争回归到质量、技术、管理和服务的本质上来,推动行业集中度的合理提升和转型升级。
  二是引导行业管理从“粗放式”走向“精细化”。司法解释要求施工企业必须提升合同管理、证据管理、过程管理的精细化水平。企业需要建立健全从投标、签约、履约到结算的全过程法律风险防控体系,规范签证、函件往来、会议纪要等过程文件的制作与保管,这本身就是推动企业管理现代化的重要契机。
  三是引导行业生态从“零和博弈”走向“合作共赢”。司法解释对发包人、承包人、实际施工人等各方权利义务的平衡,对工程质量责任的共同强调,对结算支付的规范,有助于构建权责对等、风险共担、诚实守信的市场交易关系。它鼓励发承包双方通过公平、透明的合同来约定权利义务,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履约过程中的分歧,共同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从而营造更加和谐、稳定、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本人对《解释二》的酝酿、征求意见以及正式出台始终给予高度关注,认为《解释二》至少存在如下三方面显著特点:
  第一,就条文内容而言,《解释二》重视司法解释规则与民法典规定之间的体系性自洽;一方面,成功地将司法实践中相对成熟的裁判思路转化为具体规则;另一方面,勇于突破既有规则秩序以建构新的制度体系。
  第二,就规则导向而言,《解释二》总体呈现从严监管的价值取向,有意识地兼顾发包人、总包单位、分包单位以及实际施工人等各方主体的合法利益,侧重保护建筑工人合法权益。
  第三,最为重要的是,《解释二》无疑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工程质量提升、加快工程结算以及引导建筑业良性发展等方面,释放了坚定而积极的法治信号,充分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护航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司法担当。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解释二》的出台后,中国建筑业协会将积极组织会员单位深入学习研讨,及时向立法机关和最高人民法院反馈行业意见。我们坚信,随着《解释二》的正式出台与实施,必将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为建筑业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全行业应以此为契机,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共同营造风清气正、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为“中国建造”品牌增光添彩。(作者:中国建筑业协会法律服务与纠纷调解工作委员会副会长兼秘书长陈太祥)

×
关注中国建筑业协会